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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法务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争议·要点分析

来源: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   时间:2019-10-31

法务部的同事,就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争议要点(以最高院及地方高院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和大家进行了分享,

一、放弃项目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

合同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更的情况下,对方应当依合同约定付款,不论对方是否放弃了涉案项目、是否是涉案项目的最终受益人。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不当然连带支付设计费

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限定在合同方之间,其他未签订设计合同的合作开发方之间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不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

《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本院法务部将会持续分享关于建设工程设计中存在的法律知识要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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